各资产评估机构:
最近,一些资产评估机构向我处咨询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事项的相关事宜。根据《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下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审批办法》实施前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以上变更事项且不能达到《审批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机构注销手续并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不得从事资产评估活动,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并由我处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3.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注销;
4.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
二、达到《审批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专营机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我厅备案,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